【肖國珍律師】北京律師肖國珍被警方通知約談,她估計與她帶頭聯署李旺陽後援團的事有關。她發布緊急通知,告知她可能被帶走,聲明自己不會自殺。此外,她的一篇關於什邡的文章《什邡!什邡! 》剛放上博客就被刪掉。該文引用中國的法律指出,什邡警方使用武力鎮壓抗議群眾“構成以公權力實施的違法犯罪”。作者還就解決什邡警民衝突發出5項呼籲。
緊急發布
肖國珍律師
剛才北京市公安局(單位領導電話告訴我的,也可能是國保)已經到我工作的區域找我。已約定,我明天上午到單位與公安局人員見面,他們將把我帶走到局裡問話。估計是因為李旺陽後援團我帶頭聯署的事。如我失踪,請互相守望幫助。
從現在起,我隨時可能被帶走。
這一天終於來了。意料之中。
我意志堅定,心態平和,不會自殺。
肖國珍律師(電話15210442636)
2012年7月5日
什邡!什邡!
肖國珍律師
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不生活在受污染的環境裡,為了保護美麗的家園,四川什邡市民眾採用散步、遊行、向政府請願方式,反對興建污染嚴重的鉬銅冶煉廠。網傳特警除使用警棍和盾牌,還荷槍實彈,施放催淚彈和震爆彈強行鎮壓,無數民眾受傷、兩人被打死,多名抗議民眾和學生被捕。現場民眾冒著被抓被打的危險拍下的現場實況圖片震撼人心。
什邡市政府在一份情況通報中承認,執行警戒任務的特警採用催淚瓦斯和震爆彈對“過激人群”予以驅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製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
對照上述條文,我認為,在本事件中,警察對民眾施暴,損害社會治安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與安全,構成以公權力實施的違法犯罪。
在本事件中,警察使用警械,不是以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而是蔑視本應珍惜的生命,是肆意地、不加節制、不加區分地傷害民眾,是典型的、披著合法外衣的、違法的以強凌弱!
若警方繼續粗暴、草率地對生養自己的民眾使用武力,民眾作為弱勢一方將遭受更大的傷害,且將再次加劇警民衝突與官民衝突、破壞社會秩序,使事態走向惡化。
我無法完全知道,什邡的民眾,是受著怎樣的被污染被毒害的恐懼;
但我知道,追求自由與幸福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
我無法完全知道,在這炎熱的夏天,什邡的民眾,是如何萬眾一心地走上街頭;
但我知道,走上街頭的人,不是“一小撮人”,不是“不明真相的人”,不是“別有用心的人”。
我更無法知道,那些被無辜關押者在受著怎樣的苦楚。
但我知道,那些被無辜關押者心中的冤屈與憤怒、意志的堅強與肉身的軟弱。
我知道,警察的天職是保護民眾,什邡示威民眾踐行的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自由,為權利而鬥爭,乃天賦權利,警察有義務保護之而非打壓之。
基於此,我強烈呼籲:
一、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為。
二、在法治框架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共同對話,協商解決問題。
三、立即無條件釋放因本事件被羈押的包括但不限於學生在內的民眾。
四、追究公權力相關人員對本事件發生、惡化,尤其是暴力傷害民眾者的法律責任。
五、給予受傷、受害者及其親屬以補償與撫慰。
另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