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資格異議人士王明發表《公民言論自由宣言》﹐要求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劉曉波和陳龍德等人﹐因此被判勞改三年﹐安徽省沈良慶、馬良剛、黃修明舊案新判全部定罪量刑﹐一九九六年底中國政府加緊在全國範圍內對異議人士的鎮壓迫害﹐中國人權譴責迫害並呼籲國際社會為維護人類價值承擔責任。
中國人權從國內獲知﹐四川省重慶市老資格的異議人士王明﹐於九六年中國政府在全國範圍內鎮壓異議人士﹐將劉念春等人不經審判投入勞改﹐以莫須有的罪名重判王丹十一年徒刑後﹐他在十一月十六日公開發表了《公民言論自由宣言》(見附件)﹐為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王東海等異議人士因言獲罪進行辯護﹐依理依法闡述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也是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中國政府立即對王明這一大膽行使言論自由的做法加以迫害﹐文章公開後很快就將王明逮捕﹐還抓了與王明關係密切的劉賢斌和李必豐兩位異議人士。劉賢斌和李必豐在各自被關押兩天後得到釋放﹐但是隨後仍要抓捕李必豐勞改﹐因此得知消息的李必豐目前正在逃亡中。王明被捕以後﹐他的家屬直到半個月以前才收到了拘留通知單。但是不久家屬卻收到了王明發自勞改隊的信﹐王明說自己因為發表主張言論自由的公開信﹐被中國政府未經審判處以三年勞動教養﹐目前關押於重慶西山坪勞教隊。王明的弟弟幾天前到勞改隊看望過王明﹐該勞改隊是四川省裡對犯人最為嚴酷的關押場所。
王明在宣言中﹐還向中國政府提出了四點要求﹕ 1 . 立即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劉曉波、陳龍德等人和其他所有因言獲罪的公民﹐並對這些公民予以平反和恢複名譽﹔ 2 . 從此以寬容原則對待國內持不同政見人士﹐停止一切壓制言論自由和治罪的錯誤作為﹔ 3 . 開放言禁、報禁﹐實現學術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4.修改憲法中與言論自由原則相衝突的內容﹐並廢除所有現行的限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和政策﹐同時制定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
王明現年三十六歲﹐原是重慶市燈泡公司的工人。他是中國老資格的異議人士﹐在北京民主牆一九七九年底被中國政府取締後﹐他仍然義無反顧的投身民主牆運動﹐八零年在重慶創辦和領導了民刊《童音》。一九八六年五月因參加民主活動被收容審查數月。一九九五年以來﹐多次參加四川異議人士所進行的建議信公開信等上書活動﹐是四川重要的異議人士。
劉賢斌今年二十七歲﹐原是中國人民大學八七級學生﹐是四川重要的人權民運人士之一﹐因為參加八九民運活動﹐被判刑二年半。劉賢斌出獄後失去學校也沒有工作﹐但依然追求人權民主不改初衷﹐經常為四川當地遭受迫害和侵犯權益的農民工人請願呼籲﹐因此常常遭到警察威脅迫害。九五年劉賢斌因為參加“汲取血的教訓﹐推進民主與法制進程”呼籲書的簽名活動﹐遭到警察追捕﹐曾經長期逃亡。九五年下半年﹐劉賢斌又多次聯繫四川的其他人權民主人士﹐發表了要求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等人﹐維護法律﹐及向中國政府和人大常委會等機構提出要求和建議的公開信活動。由於劉賢斌不屈不撓的爭取人權民主﹐近年來多次被警察拘押逮捕。
與王明一起被關押的李必豐﹐是八九年民主運動的積極參加者﹐是成都青年自治會的負責人﹐“六四”屠殺後被成都警察逮捕﹐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也是四川重要活躍的異議人士。
此外﹐中國人權還從國內獲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官沈良慶﹐和安徽省重要的異議人士馬良剛、黃修明﹐在一九九六年司法部門辦公的最後時間﹐即十二月三十日﹐接到合肥市中級法院的判決通知書。判決書認定他們三人都犯了反革命宣傳扇動罪﹐分別判處沈良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力一年﹐黃修明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力一年﹐馬良剛沒有判主刑﹐單獨判處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他們三人的審判﹐是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在安徽合肥郊區一偏僻地點進行的。沒有審判之前﹐沈良慶等人已經從內部消息得知﹐他們三人被內定有罪並且肯定要判刑。判決書認定他們的罪行﹐是他們九一年書寫並散髮過一些文章﹐文章中倡導改革並對政府有所批評。在九二年至九三年﹐馬良剛、沈良慶和黃修明已經因這件事情被捕並關押了十七個月。
馬良剛是安徽省老資格的異議人士﹐參加過方勵之等人倡導的人權民主活動﹐對八六年的學潮起了先導和推動作用。一九八九年的民主運動﹐馬良剛進行演講和組織遊行﹐後被捕並判刑二年。馬良剛一九九一年刑滿出獄後﹐又與沈良慶、黃修明等人一起撰寫並散髮宣傳人權民主的文章﹐並因此再次被捕。九三年九月取保候審回家後﹐一直遭受警察的騷擾迫害﹐沒有戶口也沒有工作﹐而且多次被警察毫無緣由的關押。
沈良慶原是安徽大學中文系學生﹐一九八四年畢業後﹐即在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擔任助理檢察員。沈良慶也是人權民主的活動人士﹐積極參加了八九年中國的民主運動﹐並與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堅持不懈的進行人權民主理念的宣傳介紹。九二年因為這些人權民主的活動﹐被捕關押十七個月﹐釋放後雖然沒有正式撤除檢察官職務﹐但也沒有在安徽省檢察院安排他的工作﹐並且不給工資﹐因此導致他的妻子與其離異。
黃修明原是安徽大學中文系學生﹐一九八五年畢業後﹐在安徽省交通廳和共青團省委等機關任職。黃修明也是人權民主的活動人士﹐積極參加了八九年中國的民主運動﹐並與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堅持不懈的進行人權民主理念的宣傳介紹。九二年因為這些人權民主的活動﹐被捕關押十七個月﹐釋放後丟失了工作﹐常常為了生活而四處奔波。
中國人權呼籲國際社會重視中國正在進行的對異議人士持續不斷的全面的鎮壓迫害﹐為維護人類的價值承擔義務和責任。王明、沈良慶、馬良剛、黃修明等人被關押勞改﹐可見中國政府九六年底仍在加緊對異議人士鎮壓迫害。一九九六年是中國政府對異議人士大規模嚴厲鎮壓的一年﹐中國的人權狀況、尤其是在對待異議人士上﹐有明顯惡化倒退。這一年有許多異議人士未經審判被以勞教為名投入勞改﹐如劉念春、陳龍德、劉曉波等人﹐而將王丹、郭海峰、張宗愛等人悍然以法律的名義判處徒刑﹐王丹更是在荒唐的罪名下判了十一年徒刑。今年中國人權的惡化﹐是一九九五年底重判魏京生十四年徒刑的繼續。其實重判魏京生﹐是中國政府在試探世界和中國社會對它迫害人權的容忍度﹐這是近幾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在進行的實驗。所以﹐中國政府抓了整批的異議人士後並不立刻投入勞改﹐就是投入勞改也分散開一個一個迫害﹐直到世界冷漠麻木沒有什麼反映了﹐才大規模展開。這種做法﹐有如七十年代末對民主牆人士的迫害﹐那次也是從代表人物魏京生開始的﹐最後民主牆的主要代表沒有一個幸免於災。在如此重覆的歷史面前﹐國際社會應將眼光放遠一些﹐多從人類的價值和人的尊嚴權利考慮﹐而不要將全部重量都放在眼前的經濟貿易和政治需要上﹐為人類承擔起責任和義務﹐而不要對十二億多人的屈辱和危難視若不見。
附件﹕《公民言論自由宣言》 |
近年來﹐我國一些公民出於對國家事務的關心和對諸多社會問題的懮慮﹐公開通過個人或聯名上書的方式向我國政府提出了一些意見和若干建議。本來﹐這只不過是這些公民行使了我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已﹐而且這於推動我國的改革進程和幫助我國政府走出目前的困境也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這卻引起了我國政府的不快和恐慌以及隨之而來的嚴厲鎮壓。例如﹕去年五月﹐因發表《推動民主與法制進程呼籲書》﹐全國幾十位公民受到了公安機關的傳訊、關押﹐後來﹐劉念春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王丹則被判以十一年的重刑﹔今年六月﹐因要求重新評價“六四”事件﹐王東海、陳龍德被處以勞動教養兩年﹔今年十月﹐因發表《雙十宣言》﹐劉曉波被處以勞動教養三年……
顯然﹐我國政府對國內公民上書活動的粗暴鎮壓﹐不僅違反了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而且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這種鎮壓實際上是我國幾千年來因言治罪歷史的延續﹐是我國政府對於世界進步潮流仍然負隅頑抗的表現。這種鎮壓侵犯了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給我國人民和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危害﹐作為一位良知尚存的中國公民﹐我無法對此保持沉默。為了糾正我國政府的錯誤作為﹐也為了阻止因言治罪歷史的重演﹐更為了捍衛公民所固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及以此為主要標誌的公民尊嚴﹐在此我發表如下宣言﹕
一、言論自由乃是一種絕對的、基本的自由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總是一再告誡人民﹕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何自由都應當和必須受到限制﹐當然是受到政府權力的限制﹗有了這個理由﹐我國政府就可以不必兌現它曾親口對人民許諾的各種自由﹔有了這個理由﹐我國政府就可以運用手中的絕對權力任意干涉、侵犯乃至剝奪每一個公民的一切自由。但是在我看來﹐我國政府所津津樂道的這個理由只不過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謬論而已﹐它的最大的謬誤乃在於它忽略了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並非所有的自由都是相對的自由﹐有些自由乃是不可以加以任何限制的自由。
我國政府應當知道﹐所謂自由﹐就是人們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他不試圖剝奪或干涉他人取得這種自由。也就是說﹐人們行使某種自由﹐如果僅只涉及他本人的福祉而沒有涉及到他人或社會的福祉﹐那麼他的這種自由在權力上就是絕對的。只有他的這種自由妨礙到了他人或社會的福祉﹐他才須對他人或社會負責。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任何政府﹐如果試圖限制人們行使某種自由﹐其唯一正當的理由乃是人們行使這種自由會對他人或社會的福祉帶來危害。如果人們行使某種自由對他人或社會的福祉沒有任何危害﹐那麼這種自由就不應該受到政府的任何限制﹐這樣的自由就是絕對的自由。
我們知道﹐所謂言論自由﹐就是指人們對對政治或其他公共事務發表意見或主張的自由。如果某個人發表了某種意見或主張﹐首先﹐這只不過表明瞭他具有某種意向或態度﹐而並不意味著他會將這種意向或態度轉化成相應的行為﹐因此單就他發表意見或主張這種行為而言﹐他並沒有對他人及社會帶來什麼危害。其次﹐如果說他所發表的這種意見或主張會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那麼在我看來﹐這種影響只不過是讓他人或社會多獲得了一次辯明真理或真相的機會﹔其三﹐至於他所發表的這種意見或主張可能會得到別人的接受﹐這倒是與他無關的事情﹐因為別人對他的意見或主張持以何種態度完全取決於別人獨立的判斷和理性的選擇﹐他無須對此負責。由此可以看出﹐人們行使言論自由對他人及社會沒有任何危險﹐因此這種自由就是不可加以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
其實﹐像言論自由這樣的絕對自由乃是每個人得以幸福的最起碼條件。雖然一個人享有了言論自由他並不一定就很幸福﹐但是一個人一旦失去了這種自由﹐那麼他就肯定不幸福。對於每個人來說﹐言論自由就如同我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水一樣﹐是每個人須臾也不能沒有的東西。因此﹐人們通常又把像言論自由這樣的絕對自由稱為基本自由。基於言論自由對於每個人福祉如此重要﹐許多國家的人民都把這種自由寫進了他們國家的憲法﹐已顯示其神聖不可侵犯之地位。歷史發展到今天﹐我國人民經過長期奮鬥﹐也終於把言論自由寫進了我國憲法。這就表明﹐在我國社會生活中﹐言論自由乃是受到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言論自由乃是不可以加以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因此﹐我國政府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壓制不僅是一種極不正當的行為﹐而且也是違憲的行為。
二、言論自由應當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每當我國政府因為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受到國內和世界正義力量的譴責時﹐它總會假裝成講理的樣子並拋出它所一貫行之的人民民主專政理論來進行辯解﹕我們並沒有壓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恰恰相反﹐我們的人民享有充份的言論自由﹔我們壓制的只是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我們不僅不給他們以言論自由﹐而且不給他們以任何自由。於是﹐在這種理論之下﹐我國同胞被我國政府簡單地劃分成了兩大陣營﹕即享有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人民”和被剝奪了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少數敵對分子”。顯然﹐這種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一種多數人專政﹐它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相違背。我國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何謂公民﹖我國憲法又作了這樣的解釋﹕“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很明顯在這裡﹐公民既包括了“人民”﹐也包括了“少數敵對分子”。作為公民﹐“人民”和“少數敵對分子”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如果說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它就不只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它也是“少數敵對分子”的基本權利。因此﹐不管我國政府壓制的是“人民”的言論自由﹐還是壓制的是“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都同樣被視為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都同樣被視為違憲的行為。
實際上﹐和少數人專政一樣﹐這種多數人專政也並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且這種多數人專政往往最終會轉化成少數人專政。因此在這裡﹐我要提醒那些“人民”﹐我國政府並不會滿足於對“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進行壓制和剝奪﹐它的最終目的乃是要對包括“人民”在內的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進行壓制和剝奪。一旦我國政府對“少數敵對分子”的言論自由的壓制和剝奪得到了“人民”的默許和讚同﹐那麼言論自由的原則就受到了破壞﹐那麼我國政府的這種本來非法的作為就實現了合法化﹐那麼緊隨而來的必然是“人民”中的一些人又會被我國政府當成“少數敵對分子”而失去其言論自由﹐甚至包括“人民”在內的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都受到壓制和剝奪。因此﹐如果我國公民要確保自己的言論自由不會喪失﹐唯一的辦法是﹕當“少數對對分子”的言論自由受到我國政府的壓制和剝奪時﹐其他公民都必須起來對我國政府的這種非法的作為予以譴責、抵制和反對。
三、言論自由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裡﹐政府總是認為自己是真理的代言人和執行者﹐總是認為自己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自己所推行的政策永遠都是完全正確的。對於這樣一個狂妄的政府來說﹐它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人民對它的批評。如果有人敢於對它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政策進行批評﹐那麼它就會將此人打入另冊並予以殘酷的專政。因此﹐在這樣一個紅色恐怖的國家裡﹐人民的言論自由就是歌功頌德的自由﹐就是阿諛奉承的自由﹐就是違背自己的良心說假話和謊話的自由﹐或者就是保持緘默的自由﹐但絕無批評政府的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言論自由就是言論的不自由。
其實﹐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真正意義上的言論自由不僅包括對政府說“是”的自由﹐而且還包括對政府說“不”的自由。在我看來﹐我國政府所堅持的那一套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那一套政策不可能永遠正確﹐有些內容甚至現在就已經遭到了歷史的否定﹐可以預料還有許多內容將來也不免會遭到歷史的否定。既然如此﹐那麼人民對這些意識形態和政策持有不同意見就很正常﹐因為人民總不可能願意接受那些已被證明是錯誤的東西。那麼人民對政府進行批評就是人民的權利﹐因為人民總不可能甘心忍受他們的福祉受到政府錯誤路線的戕害。退一萬步說﹐即使我國政府所堅持的意識形態和它所推行的政策是完全正確的﹐人民也有權利對此發表不同意見。因為檢驗這些意識形態和政策是不是真理的唯一辦法就是實行自由的討論﹐就是允許不同意見的發表和爭論﹐如果沒有這種自由討論的環境﹐那麼這種真理也就只不過是一種自封的真理而已。
至於說人民對對政府的批評會損害政府的形像﹐在我看來﹐這倒是我國政府必須馬上予以治療和克服的一種心理障礙。事實上損害政府形像的並不是由於人民對政府的批評﹐而是由於政府動輒壓制這種批評所致。只要我國政府對於人民的批評意見持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謙虛態度﹐只要我國政府對國內的不同意見抱以“言者無罪、聞者足戒”之寬容精神﹐那麼我國政府的形像不僅不會受到損害﹐反而有益政府的形像。在此﹐我國政府應當仔細體會法國哲學家伏爾泰所說的一句名言﹕我反對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要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四、徹底結束因言治罪的歷史對我國人民來說最不幸的是﹐我國是一個有數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人民的言論自由一直受到歷代統治者的嚴厲鎮壓。從秦始皇“焚書坑儒”到明成祖誅滅方孝儒十族再到清初三代大興文字獄﹐這種因言治罪的歷史一直在我國不斷重演。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人們本以為這部罪惡的歷史能夠因此而結束﹐在建國前夕有人曾問當時的中共領袖毛澤東﹐中華民族怎樣才能走出幾千年的歷史﹐毛澤東的回答是“實行民主”。然而人們很快就看到﹐民主並沒有實行﹐而因言治罪的歷史卻仍在繼續。從反右運動到取締民主牆﹐從“六四”血案到鎮壓公民上書活動﹐我國政府從來也沒有停止過對言論自由壓制﹐直到今天﹐我國人民仍然未能嘗到言論自由的一絲滋味。
如果說自由是幸福之源的話﹐那麼壓制自由則是不幸和災難之源。幾十年來﹐我國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壓制給我國人民和我國社會帶來了嚴重後果。首先﹐由於壓制言論自由﹐許多同胞--上至國家領導人(如彭德懷)、下至普通共產黨員(如張志新)和一般公民(如魏京生、王丹)--都因為行使了言論自由的權利而受到政府的迫害﹐他們不僅失去了自己的幸福﹐甚至還失去了自己的青春、祖國、自由乃至生命﹔其次﹐由於壓制言論自由﹐各種不同的意見就失去了發表和討論的機會﹐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窒息了科學和真理﹔其三﹐由於壓制言論自由﹐許多社會問題都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有效的解決﹐其累積的結果就必然導致出現社會危機、社會災難乃至社會倒退﹔其四﹐由於壓制言論自由﹐人民和平表達意願的途徑就被堵塞﹐這樣就加深了人民對政府的不滿乃至仇視情緒﹐加劇了社會的政治對立﹐從而為社會的真正動亂種下了禍根﹔……
基於壓制言論自由對人民和社會的種種危害﹐《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文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任何思想的自由。”以“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我以為﹐這也應當作為我國人民和我國政府努力實現的標準。因此﹐為了促使言論自由的原則早日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調基本準則﹐在此我向我國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立即釋放魏京生、王丹、劉念春、劉曉波、陳龍德等人和其他所有因言獲罪的公民﹐並對這些公民予以平反和恢複名譽﹔
第二﹐從此以寬容原則對待國內持不同政見人士﹐停止一切壓制言論自由和治罪的錯誤作為﹔
第三﹐開放言禁、報禁﹐實現學術自由、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
第四﹐修改憲法中與言論自由原則相衝突的內容﹐並廢除所有現行的限制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和政策﹐同時制定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具體法律。
第五﹐言論自由的實現靠公民的自覺爭取。
我們應當知道﹐任何一個政府(包括民主政府)都不可能主動縮小自己的權力而增加人民的權利﹐它之所以有時候作些讓步﹐乃是因為迫於人民的壓力。例如在美國﹐雖然美國憲法一直規定﹕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實上黑人卻長期受到白人的歧視﹐直到六十年代﹐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美國黑人通過不懈的努力才使情況有所好轉並最終實現了他們的“自由之夢”。這件事情告訴我們﹐自由的實現不是靠恩賜﹐而是靠人民的自覺爭取。如果我國人民要實現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那麼就不要坐等政府的施與﹐而應當積極地自覺爭取。
其實﹐正如思想自由是人的基本特徵一樣﹐言論自由也是公民的一個基本特徵。如果一個人失去了思想的權力﹐那麼他就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而如果一個公民失去了言論自由的權利﹐那麼他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民。因此﹐對於一個公民來講﹐言論自由乃是他作為公民最起碼的一種資格﹐喪失了這種資格乃是他的最大恥辱﹐也是他的最大不幸。所以﹐作為公民﹐言論自由乃是我們固有的﹐不可干涉、侵犯、壓制和剝奪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乃是我們必須誓死堅守、不可後退半寸的最後底線。不管我們所面對的敵人是多麼強大﹐也不管我們所處的環境是多麼惡劣﹐我們都必須盡力爭取和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在這裡﹐我要謳歌魏京生、王丹、陳子明、劉念春、劉曉波、王東海和陳龍德這樣的英雄﹐雖然他們明知自己所面對的是一個龐大的政府﹐雖然他們明知自己所走的是一條崎嶇不平的道路﹐但是他們還是堅持不懈地去爭取和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這種勇氣和犧牲精神﹐這種堅韌和理性﹐正是我們爭取言論自由所最需要的品質。雖然他們最後受到了政府的迫害﹐但是他們卻捍衛了自己言論自由的權利和公民尊嚴。與那些至今仍在苟且媮生並滿足於奴隸般生活的人們相比﹐他們不愧是我們民族的脊樑。正是由於他們的不懈抗爭﹐我們的國家至今才沒有完全失去實現言論自由的希望。他們給我們開創的這條道路﹐我們仍要繼續走下去﹐我們要讓這條道路越走越寬﹐越走越亮﹐直至所有的中國公民都享受到完全的言論自由。
中國公民王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