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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今天,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就审议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情况发布长达16页的“ 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的专家们表示,“仍然严重关切不断报道的深深扎根在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在指出中国某些方面取得进步的同时,详细列举了其被广泛关注的存在问题的做法,包括不经任何指控、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 审前长期拘押 (长达37天,在某些案子中甚至更长;违反了审前关押最长48 小时的国际标准);在某些类型的案子中无限期地 拒绝律师介入 ; 对在押者单独监禁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俗称“黑监狱”);以及 警察当局的过度权力 ——...
2013年6月我认识了美丽大方的—王宇,憨厚的—包龙军。当我接到苏州虎丘法院电话对苏州建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建新毁戈觉平房屋一案提起公诉,我们聘请了王宇 刘晓原律师。 接到2013年8月19日开庭传票 王宇 刘晓原律师来到了苏州为我们代理了戈觉平房屋被毁一案,在庭审中王宇律师不怕审判长多次打断辩护 和威胁语气据理力争 王宇律师和刘晓原律师的精彩辩护赢得了旁听席上一百多人的热烈掌声。苏州建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建新被判三年三缓。目前案子申诉江苏省高院 在此我呼请王宇继续为我们代理。 包龙军憨厚 正实 他为我们代理了多个行政诉讼 也为苏州维权人士法律援助付出很多,苏州维权人士都喊他(老好人...
2015年12月3日,维权人士 郭飞雄 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天河区法院对他的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依法要求重审此案,改判他无罪。此前,天河区法院于11月27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判处郭飞雄有期徒刑6年。 郭飞雄上诉书的主要论点是: 法院未能证明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9 日他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举行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集会活动“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郭飞雄在上诉书中写:“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他的演讲录影、秘密员警即国保的数段录影和演讲现场斜对面的即时交通视频直接为证。” 袁兵、袁小华的证言,是二人遭受刑讯逼供和殴打折磨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今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罪合并,判处中国著名的活跃人士 郭飞雄 (本名 杨茂东 )6年有期徒刑;而后一项罪名是在庭审前新增加上去的。 与郭飞雄同案的 孙德胜 ,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半;而 刘远东 案则单独审理,其案曾于2014 年 1 月开庭审理,直到今日才做宣判,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给郭飞雄新加的罪名,是在庭审前才向郭的两位律师李金星和张磊宣布的。对此,两位律师感到震惊和愤怒,张磊律师说:“他们要给郭飞雄直接增加一个‘寻衅滋事’罪名。我出离愤怒了!太黑暗了!装模做样听取律师意见,却又不让律师发表意见,...
71岁的资深记者 高瑜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上诉一案,于11月24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今天,法院作出裁决,将其刑期从原判的7年减为5年;同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称鉴于高瑜的病情对其施行监外执行。 高瑜是中国独立的新闻记者,长期以来关注时事政治,批评中国当局,今年4月被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7年徒刑。今天,北京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决仍维持了对其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决定。 中国人权 执行主任 谭竞嫦 说:“当局给高瑜减刑并让她监外执行,这并不能抹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当局对她的判刑是利用法律来达到政治目的,惩罚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公民。...
余文生律师于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后被羁押99天,其间遭受酷刑,并患上疾病。为此,余文生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恶警冯盛名、韩超实施酷刑的刑事责任。 余文生对恶警酷刑的诉讼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1: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告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冯盛名、韩超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11月18日,在联合国此次审议中国遵守《禁止酷刑公约 》情况的第二天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以其惯用的娴熟方式来回应禁止酷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家提出的具体问题:列出长长的、文不对题的统计数据;列举官方的法律法规;在描述实际做法时大而化之、笼而统之,没有衡量进展情况的标准或基准;并强调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以此作为其信息不全或制止酷刑措施不够的借口。此外,中国采取一个新的手法是强调文化差异,将其法律中缺乏对酷刑的全面定义归结为中文的“酷刑”难于与公约中内容广泛的酷刑的概念相一致。 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多次作出不合情理、有损于其信誉的回答。举例如下: 单独关押不是一种处罚措施, “...
请法庭明确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国,中国就是一个党国的概念,否则指控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就不可能成立。
部分中国律师就被禁止出境事宜 致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公开信 北京市公安局、王小洪局长: 促使我们联合致信的原因是:近期,我们这些律师在欲出境旅行、学习时,均被各地边检机构拦截,边检机构称是北京市公安局认为我们“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进而做出禁止我们出境的决定,由他们执行。虽然拦截时各地边检机构均没有向任何被他们拦截的人出具过任何书面档,但我们姑且相信他们的说法,即我们被禁止出境的原因是你局做出决定并通知边检机构执行。 首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禁止公民出境的,其决定权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蔺其磊律师自己发在“709”营救群的贴文,他将会采用法律手段,谴责公权的违法,捍卫一个公民的尊严! 蔺其磊律师:2015年11月10日8:40分,我在北京首都机场T2航站楼办理边防检查时,被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智总队下属的边检站以护照有问题拦下,一名叫韩飞的警察(别人叫他队长)告诉我说“你等下我请示看什么情况尽快告知你”。我催问了两次,9:03分,该警察告知我:“我告诉你是谁因为什么不让你出境,是北京市公安局因为你出境会危害国家安全拒绝你出境的”。我向他要书面的决定,他说没有!我说:你是代表一个执法机关的,口头一句话就不让我出境了,你们有什么见不得光的啊。到底是谁在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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